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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本月起施行
2008年5月5日 04:03
来源:文汇报 作者:田玲翠 选稿:崔笑愚
  本月起,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施行,将取代1993年8月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这是继《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之后,又一部关于维护普通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这部法律加上前面通过的两部法律,对中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从本月起,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再收费。

  此前,根据《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20元;4至9人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证人误工补助等。如果涉案金额较大,费用也会水涨船高。这项规定也让一些劳动者放弃了申请仲裁。

  《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就减轻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负担,特别是对劳动者来说,大大降低了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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