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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不成功无需付报酬 一中介“霸王条款”被判无效
2008年4月3日 02:56
来源:文汇报 作者:杨克元 徐亢美 选稿:施卿
  买不买房子,应该由消费者说了算,但有这样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却认为:讲好要买,却又变卦,此行为构成违约,要付3万元违约金。这家公司还拿着“霸王条款”,将客户告上了法庭。近日,本市闵行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霸王条款”无效,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去年11月21日,黄女士和这家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20天后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了锁定这笔交易,中介公司在合同中设置了一项条款,该条款表述如下: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协议,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签订的,由违约方向中介公司承担违约金3万元。经过再三考虑,黄女士最终未去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中介公司向她索讨3万元,并把她推上被告席。

  然而法院认为,《合同法》规定:中介方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中
介活动必要的费用。本案中,原告公司设置的违约条款加重了客户的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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