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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启动《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宣传月活动
2007年12月7日 04:40
来源:文汇报 作者:田玲翠 陈惟 选稿:崔笑愚

  昨天,本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布了本市新的《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以下简称《解读》),由此正式启动《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宣传月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即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两法宣传月将紧紧围绕促进就业再就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题,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充分调动政府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认真学习两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基本内容和各项规定,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用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为两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解读》规范的主要问题

  ■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不规范问题,特别是一些企业违反规定不和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解读》在“法规示要”中标注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使企业和职工明白如
何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链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关于企业通过滥设试用期侵害职工权益问题

  《解读》在“使用提示”中明确: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才可以约定试用期。同时在“法规示要”中标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链接: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关于工资的支付问题

  《解读》在条款中要求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工资的计发形式和支付时间。在“使用提示”中并对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定额问题进行一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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