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发布政策要求,在本市持续高温期间,本市各类企业应积极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劳动者工时可以缩短,但高温季节的津贴每天不低于10元。
根据国家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有关加强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也就本市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标准问题再次强调:
一、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或工作场所温度不能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时,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
二、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建立高温季节津贴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条件和范围,并在不低于10元/天的基础上,确定本企业的具体标准。
三、在最低工资标准内,不包括企业发放的高温季节津贴。发放的高温
季节津贴,也不能影响高温岗位工作劳动者的高温岗位津贴的发放。
四、各类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温作业和户外作业的行业,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企业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强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若企业不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季节津贴,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处理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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