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上海市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职工状告企业侵犯肖像权案”,一家胶粘剂公司被判停止使用印有职工肖像的广告海报,并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原告唐某被人称作“胖杰克”,是上海一家胶粘剂公司的职工。几年前的一天,公司让他吊在一块磁砖上,人半悬空中。这个场面被拍摄了照片。唐某当时提出:所拍照片不得用作广告宣传,公司表示同意。然而,这张照片还是被印在了广告海报上,并配了夸张的语言:“看!胖杰克整个人挂在15分钟前用本公司生产的环氧树脂胶粘剂粘贴的磁砖上”,海报还标注了公司的电话、地址等。
审案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目的擅自使用。被告公司未能充分举证以证实原告同意使用他的肖像,而涉案广告海报有明显的营利目的。因此,被告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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