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过几十年辛勤工作,在国家财政投入大量资金后,上海市测绘院创制了1∶2000上海数字化道路图。但在过去几年里,这一原创作品却成了一些企业的赚钱工具。为了维护知识产权,市测绘院通过司法途径展开了反侵权的斗争。昨日,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全国首例电子地图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上海城市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向原告上海市测绘院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电子地图引发侵权诉讼
1999年9月,上海城市通网络公司的前身———摩天网络公司与上海市测绘院就“数字化道路图”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市测绘院提供技术服务,开发1∶2000比例的数字化道路图,用作“上海城市通”网站项目,并制作CD-ROM光盘。这份技术服务合同期限为三年,市测绘院每年提供一次最新更新资料,摩天
公司共支付资料使用费33万元,并明确约定道路图的著作权、所有权属于市测绘院,摩天公司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然而,市测绘院在合同期满后发现,从2002年9月起,摩天公司在更名为上海城市通网络公司后,先后与联通上海分公司、上海汽车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签订合同,分别为这些公司定制涉及上海地区的电子地图,运用的基础数据正是三年前市测绘院提供的版本。市测绘院还发现,城市通网站还开通网络电子地图、手机电子地图等有偿服务,并与电信黄页、搜房网等多家网站建立了链接关系,进一步侵犯了市测绘院的技术成果。于是,市测绘院分两案起诉,分别将城市通公司、相关的新世界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易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告上法庭。
“城市通”难以自圆其说
城市通公司另有一番解释,其称电子地图是由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等单位提供原始依据,公司再经过实地调查修正这些数据,才获得1∶2000的数据图。
然而市测绘院却拿到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作出的《郑重声明》,表明其从未提供涉案地图。曾经担任城市通公司部门总监的孙女士也向法庭证实,城市通公司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只要是涉及上海的项目都是使用市测绘院提供的资料,他们只是在上面加减信息点。该公司还有些员工也证实“公司将基础地图打印出来,我们负责在这些地图上加门牌、酒店等信息”。
“接触加相似”推定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子地图作为著作权法所界定之地图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经过比对,城市通公司加工而成的电子地图与市测绘院的上海数字化道路图基本相似,因此认定城市通公司等侵权事实成立。根据各被告的侵权情况和侵权的关联程度等,法院最终判决:城市通公司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文汇报》及城市通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城市通公司与新世界数码科技(上海)公司连带赔偿市测绘院90万元,上述两家公司与上海易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市测绘院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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