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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实施 促销不享有"最终解释权"
2006年10月16日 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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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10点半,记者随工商黄浦分局南京东路工商所的曹建华和陈吉舜两位执法人员一起,走上南京东路商业街,开始了每天两次的分类管理深化巡查。昨天是《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正式施行的第一天,他们的巡查又多了一项任务,检查商家的促销行为是否规范。

  上午10点半,执法人员来到市百一店的一楼商铺,服务台旁一则“周游百联、站站精彩”的促销广告吸引了执法人员的注意,他们就进行了询问式检查:“是否知道从今天开始要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听领导讲过了,但具体操作条款还要学习呢!”“周游百联促销活动的有效期到啥辰光?”“可以到2007年9月30日,只要消费者是在百联所属的商店购物,都可享受折扣优惠。”商店管理人员的回答没有什么不妥之处,执法人员又到另一家商店进行巡查。

  11点许,他们来到上海置地广场。一进商场,就见不少柜台上贴着标有大大的“8”字的大
红打折牌。在一双标着“反(翻)绒羊皮女鞋1080元”的货架旁,执法人员询问营业员:“这双鞋原来卖多少钱?”“是1080元。”营业员小姐答道。“那这双598元的女鞋呢?”“也是598元。”检查中没有发现虚标价格的现象,执法人员结束了检查。

  在一家商店店堂,一些消费者听说有了一项专门针对促销商品的管理办法,都表示很满意:“这样我们买促销商品也能买个放心了。”李小姐这么对记者说。张女士是个爱淘“促销商品”的消费者:“买促销商品能便宜点总归好的。”可几次碰到上当受骗后,她也不敢轻易购促销产品了,现在遇到商家搞促销,她都保持着一份清醒:“万一商品质量有问题,退又不好退,不是反而不合算了吗?!”

  近几年来,商家的促销活动确实拉动了消费,但不少商家打着“促销”幌子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时有发生,几乎每逢“黄金周”过后,都会引来了不少消费者对促销商品的投诉。在刚刚过去的“十一”黄金周里,市消保委共受理了消费者投诉1271件,一些商家通过返券、积分、有奖销售等方式促销自己的商品,这些让利活动确实使消费者得到了实惠,但也有一些商家在活动过程中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设置各种附加条件,任意解释活动内容,致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到优惠。每当这些纠纷发生时,商家总要用“保留最终解释权”的理由打发消费者。

  对此现象,市消保委秘书长赵皎黎给予了明确回答:“《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讲得很清楚,零售商搞促销活动,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这就是说,商家今后搞促销,不再享有‘最终解释权’!”

选稿:顾卓丹 来源:文汇报 作者:田玲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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